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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执1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张传明、蔡德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传明,蔡德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6执1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传明,男,1965年1月2日生,汉族,淮南矿业集团潘一矿康复中心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蔡德凯,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原淮南矿业集团朱集矿工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执行张传明与蔡德凯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执行依据为(2016)皖0406民初1289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张传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蔡德凯偿还借款26450元。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蔡德凯送达了(2017)皖0406执104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蔡德凯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本条件,申请执行人张传明同意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育鸿审判员  吴 斌审判员  倪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传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