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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辖终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成都蚂蚁王二手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大件公路管理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蚂蚁王二手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大件公路管理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6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蚂蚁王二手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成都西部汽车商城内65、67、68号。法定代表人:王义强,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大件公路管理处,住所地成都市高升桥北街*号。法定代表人:谢能剑,处长。上诉人成都蚂蚁王二手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蚂蚁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大件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大件公路管理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7)川0116民初1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蚂蚁王公司上诉称,涉案合同的主体为上诉人,上诉人注册地为成都市武侯区,根据《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有关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涉案房屋位于成都市双流区,故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加红审判员  李 露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