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中执字第0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陕西豪城房地产开公司与陕西乾恒实业有限公司、陕西乾恒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豪城房地产开发公司,陕西乾恒实业有限公司,陕西乾恒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中执字第00038-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豪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招二路。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艳丽,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陕西乾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法定代表人孙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乾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陕西豪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渭中民一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陕西乾恒实业有限公司、陕西乾恒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乾恒实业有限公司、陕西乾恒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陕西豪城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策划服务费及代理佣金人民币593388.62元,支付销售部款溢价款人民币2452185.42元,违约金10万元;二被执行人分别负担本案执行费34155元。在执行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5月11日对被执行人陕西乾恒置业有限公司所拥有的位于渭南开发区新盛路与敬贤大街十字林园小区,一号楼一楼所有门面房进行了评估。因评估、拍卖、变现时间较长,在不停止相关执行措施的情况下,暂时退出本案执行程序。退出执行程序后,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本院依职权随时对本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渭中执字第000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亚民审判员 陈海洋审判员 田淑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卢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