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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山东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宇创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宇创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1555号原告:山东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华路北首。法定代表人:何旭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启田,男,该公司职工,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太旺,男,该公司职工,住。被告:江苏宇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巨桥村。法定代表人:侯兴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宇创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3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瑞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