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民申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离婚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申9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1,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2,女,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再审申请人王某1与被申请人王某2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3民终4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某1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豫R×××××号福克斯小型汽车是双方婚后共同财产,被申请人父母赠与购车款系对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赠与,并非对被申请人的个人赠与,应当平均分割。被申请人起诉后取走的27684.4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并非被申请人婚前个人财产。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车款42654.5元,申请人给付被申请人共同财产12008.7元。本案诉讼费、鉴定费均由被申请人负担。本院认为:本案在原审中已经查明,申请人王某1与被申请人王某2均认可车辆购置时间发生在双方结婚登记之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且该车辆连同其他陪嫁一同送往王某1处,故该车辆应视为王某2婚前陪嫁,并据此作出判决并无不当。申请人所称被申请人父母赠与购车款系对双方当事人的共同赠与,并非对被申请人个人赠与的理由无相关证据证实。关于王某2在起诉后所取走的27684.4元的问题,原审结合相关证据确定其中20000元及利息属于王某2个人婚前财产亦无不当。其他理由原审在评理部分已作出充分阐明,在此不再赘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评判适当。申请人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王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某1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东哲审判员  张朝阳审判员  褚大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涓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