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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1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韦祖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祖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631刑初5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祖勋,曾用名求副,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贵州省从江县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8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黎平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刘文德,男,贵州省黎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黎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黎检公诉刑诉〔201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祖勋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黎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敬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祖勋及指定辩护人刘文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黎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3月18日凌晨,韦祖勋与韦某3、滚某3、吴某(三人均已判刑)在黎平县中潮镇黄堡村4组将被害人李某饲养在牛圈内的一头棕色黄母牛和一头棕色黄牛仔盗走,经黎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两头黄牛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1000元。2、2015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韦祖勋与韦某3、滚某3等人在湖南省通道县独坡乡小寨村将被害人龙某4饲养在牛圈内的一头黄母牛和一头小牛仔盗走,经湖南省通道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两头黄牛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5300元;当晚又将被害人龙某3饲养在牛圈内的一头黄母牛和一头小牛仔盗走,经湖南省通道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被盗的两头黄牛价格为人民币900元。综上:韦祖勋参与盗窃耕牛二次,涉案财物的价格共计为人民币26200元。据此,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韦祖勋犯盗窃罪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韦祖勋认为自己不是直接参与盗牛,只是跟随韦某3去帮助拉牛,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是被告人韦祖勋参与盗窃的事实不持异议;二是被告人韦祖勋在本案中属于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是被告人韦祖勋在两起案件中没有得到赃款,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诉讼文书证实:公安机关办理程序合法有效。2、户籍证明证实:韦祖勋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0月8日16时许,被告人韦祖勋在从江县丙妹镇农业银行办理业务时被依法抓获。4、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韦某3、滚某3、吴某3、滚某、滚某1、滚某2被因盗窃罪黎平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刑期。5、证人韦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韦祖勋等人参与盗牛,韦某3用车运输被盗牛的事实及韦某3辨认出韦祖勋就是一起参与在黎平县、湖南省通道县境内盗窃耕牛的男子。6、证人滚某3、吴某的证言及辩认笔录证实:2015年3月份一天晚上,吴某、滚某3和另外从江两个人(指韦某3、韦祖勋)四人开车到黎平县中潮的一个村子盗牛的事实。同时滚某3还证实:2015年一天晚上,滚某3、滚某4和从江两个人(指韦某3、韦祖勋)在湖南一个村子偷得4头牛,2头母牛和2头牛仔,在拉牛回来的路上丢了一头牛仔,只拉得3头回来,牛也是在“岑洞”寨上卖掉的,扣除车费后,每人分得2000多元。这两名从江人是专门开车,是一辆面包车,车子后面座位被拆掉了,还有一个一起去牵牛。并辨认出那两个从江人是韦某3和韦祖勋。7、被害人龙某4、龙某3、龙某5、李某的陈述证实:各被害人被盗耕牛的具体情况。8、被告人韦祖勋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春天一天晚上,韦祖勋伙同韦某2(指韦某3)、吴某和一个“今洞”的男子一起去偷牛,是韦某2邀约韦祖勋去的,韦某2开自己的面包车,开车到贯洞的时候,吴某和“今洞”的20岁左右的男子就上车了(是韦某2和他们联系的),车子开到洛香高速路收费站后就往左边的一条公路开到的一个村子,吴某和那个“今洞”男子进村子去找牛,韦祖勋和韦某2就在公路边那里守车,后偷得两头黄牛(一头母牛和一头牛仔),牛被韦某2、吴某和“今洞”(地名)的两个男子在“今洞”寨上卖掉的。第二次,大概半个月之后的一天晚上,韦某2开车到韦祖勋家里接韦祖勋,车开到贯洞时还有“今洞”的两个男子上车,四人一起到湖南的一个村寨偷得4头黄牛,两头��牛和两头牛仔,半路的时候发现有一头牛仔丢了,就只剩下三头牛了,这次是韦某2和“今洞”那两个男子在“今洞”寨上卖掉的。每次去偷牛都是坐韦某2的面包车去的,韦某2直接开车带去的,车里面驾驶座位后面的座位都被拆掉了。韦某2是奶名,是翠里乡宰垮村人。经过辨认,韦某2就是韦某3,还辨认出一起偷牛的吴某。9、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盗窃得的耕牛进行价格评估的情况。10、黎平县公安机关、湖南省通道县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及同案犯滚某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客观存在,并与当事人的供述一致,另有现场照片若干及同案犯滚某3(已判)、韦祖勋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李某被盗现场位于黎平县中潮镇黄堡村4组李某家牛棚内;被害人龙某4被盗现场位于湖南省通道县独坡乡小寨村排楼组集体牛圈;被害人龙某3被盗现场位于湖南省通道县独坡乡小寨村排楼组牛圈。11、公安机关随案移送韦某3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6张证实: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合法。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韦祖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盗窃他人耕牛,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黎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韦祖勋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韦祖勋在共同盗窃耕牛中与共同作案人一起拉牛,只是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不宜区分主从犯。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韦祖勋属于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韦祖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2019年4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远 芳人民陪审员 陈 文 聪人民陪审员 吴 化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晨(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