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2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大连市旅顺口区铁山街道杨树沟居民委员会与王世和排除妨碍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市旅顺口区铁山街道杨树沟居民委员会,王世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2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旅顺口区铁山街道杨树沟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铁山街道杨树沟村。法定代表人徐明义,系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王世和,男,195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铁山街道杨树沟村。本院在执行(2012)旅民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大连市旅顺口区铁山街道杨树沟居民委员会与王世和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王世和将占用和私挖的行河道、土地、河沟恢复原状,王世和未全部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依法拘留被执行人王世和十五日,现因被执行人王世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2执恢6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庆国审 判 员 刘 宁代理审判员 林钰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殷海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