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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13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河南超达置业有限公司、李海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超达置业有限公司,李海玉,李瑞芳,中能华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邢诗峰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133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超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7号16层1601号。法定代表人:李海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建丽,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巍,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海玉,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巍,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欲钦,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瑞芳,女,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博阳,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能华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7号16层1601号。法定代表人:李海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博阳,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丽莎,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诗峰,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峰,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腾飞,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河南超达置业有限公司、李海玉、李瑞芳、中能华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邢诗峰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6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668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河南超达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李海玉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李瑞芳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中能华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黄智勇审判员  王松洋审判员  曹逢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林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