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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民终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刘承禹与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承禹,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民终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承禹,男,195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永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汉城南路西侧汤沐小区。法定代表人:吴洪福,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和镇双宁路。法定代表人:蒋思海,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刘承禹因与被上诉人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601民初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承禹在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承禹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甄红星审判员  赵 群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婷婷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