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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03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汪卫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卫华,湖北海江东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703执274号申请执行人汪卫华,男,198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七里坪镇熊家咀村*组,证件号码42112219840728261X。被执行人湖北海江东盛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葛店开发区。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卫华与被执行人湖北海江东盛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湖北海江东盛置业有限公司相关的财产正在另案依法处置中,待另案财产处理完毕后与本案一并处理,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鄂0703执2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海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 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