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与被告黔西县某某局、黔西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黔西县某某局,黔西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1923号原告蒋某,女。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男。系原告蒋某的父亲,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任某,男,系原告的舅舅。被告黔西县某某局。法定代表人李某,系某某局局长。被告黔西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黔西县某某局、黔西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已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员 熊 廷 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芸(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