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遂昌鲨影文华传媒有限公司与浙江粤青管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昌鲨影文华传媒有限公司,浙江粤青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3民初1369号原告:遂昌鲨影文华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龙谷路2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MA28J0X017。法定代表人:周根保。被告:浙江粤青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泉市金沙新区“回归工程”地块(龙福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6605687187。法定代表人:林长青。原告遂昌鲨影文华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粤青管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遂昌鲨影文华传媒有限公��于2017年4月21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昌鲨影文华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遂昌鲨影文华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武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赵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