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25执1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哈尔滨浩然粮油有限公司与崔永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浩然粮油有限公司,崔永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25执1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浩然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镇长兴村计家沟。组织机构代码56540359-5法定代表人李伟,男,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崔永春,男,1982年3月31日出生,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本院在执行哈尔滨浩然粮油有限公司与崔永春林口县人民法院(2016)黑1025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6)黑1025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福东审 判 员 张守业人民陪审员 徐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昱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