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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刑终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侯义霞贪污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义霞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刑终147号原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侯义霞,女,195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住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原任西华县半截楼村村委委员。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6年9月18日被西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6日被西华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吕宝军,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华县人民法院审理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侯义霞犯贪污罪一案,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7)豫1622刑初33号刑事判决。判决后,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的是特定款物、没有判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错误”为由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先锋、姚翠丽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侯义霞及其辩护人吕宝军,证人王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华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2刑初3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西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万廷审判员  曹纪峰审判员  倪善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尚超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