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3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刘玉坤与黄骅市力帆运输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坤,黄骅市力帆运输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2045号原告:刘玉坤,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黄骅市力帆运输队司机,住河北省沧县。委托代理人:吴秀兰,女,1965年2月8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原告之妻)委托代理人:崔明文,河北苍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骅市力帆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吕桥镇刘三庄河北村。负责人:张敏,队长。委托代理人:张高玮,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玉坤诉被告黄骅市力帆运输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玉坤申请撤回对被告黄骅市力帆运输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玉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坤撤回对被告黄骅市力帆运输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玉坤承担。审判员 丁金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