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庙丹云与刁明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庙丹云,刁明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117号原告:庙丹云,男,1972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含山县。被告:刁明山,男1968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庙丹云诉被告刁明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庙丹云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刁明山35万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刁明山名下价值35万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家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项化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