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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2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赵玉亮与杨海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亮,杨海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2民初360号原告:赵玉亮,男,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玉花,赤城县龙关红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杨海花,女,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亮与被告杨海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占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