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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5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传波与胡海、杜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传波,胡海,杜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5执96号申请执行人张传波,农民。被执行人胡海,农民。被执行人杜伟,农民。本院在执行张传波与胡海、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海、杜伟外出务工,家中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张传波亦同意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房县人民法院(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洪佳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 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