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5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传波与胡海、杜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传波,胡海,杜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5执96号申请执行人张传波,农民。被执行人胡海,农民。被执行人杜伟,农民。本院在执行张传波与胡海、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海、杜伟外出务工,家中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张传波亦同意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房县人民法院(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05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洪佳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 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