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金库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库,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191民初799号原告:李金库,男,汉族,1991年1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委托代理人武艳杰,河南国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攀忠,河南国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16层及东配楼1层。法定代表人张国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小伟,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金库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金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29日,周威驾驶豫A×××××轿车与原告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查,该车辆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交有保险。后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辩称,同意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5月21日之前一次性向原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8177元整。二、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争议。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减半收取三十八元,由原告李金库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建军人民陪审员 王素玲人民陪审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刁婧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