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执恢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李诗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李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恢24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被执行人李诗伟,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诗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作出(2015)西执字第112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恢复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支付案款20360元及利息。2017年4月21日被执行人向本院交付案款22670元,本院遂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22670元。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姚增军审判员 宫良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小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