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岳龙炎与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龙炎,李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102民初919号原告:岳龙炎,男,1988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小平,江西华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龙,男,1980年7月4日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审理了原告岳龙炎诉被告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胡美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被告李龙多次向原告岳龙炎借款共计75000元,后归还5000元,尚欠7万元。为此,被告李龙于2016年1月4日向原告岳龙炎补写欠条。故原告于2017年3月17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龙归还借款7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查明被告李龙又归还了原告15000元,尚欠55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李龙于2017年4月30日前归还原告岳龙炎借款本金55000元,逾期则支付相应利息(从2017年3月1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原告岳龙炎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由原告岳龙炎预交的受理费1550元,退回原告岳龙炎775元,由被告李龙承担775元(当庭给付)。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胡美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秀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