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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1民初2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东至县七彩广告经营部与池州洁源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至县七彩广告经营部,池州洁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民初2577号原告:东至县七彩广告经营部,住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尧北路25-9号。经营者:朱益胜,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雪君,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池州洁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尧渡镇河西村。诉讼代表人: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池州洁源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方辉,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金平,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至县七彩广告经营部与被告池州洁源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至县七彩广告经营部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至县七彩广告经营部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至县七彩广告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2元,减半收取1511元,由原告东至县七彩广告经营部负担。审判长  杜许群审判员  陈富贵审判员  柯志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泽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