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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温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轻刑快审专用) (2017)粤0306刑初2034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温某,男,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蒋场镇。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3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9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以下,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被告人温某的辩护人赵海辉律师、郑宇烽律师提出从轻意见(详见书面辩护词)。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4日00时45分许,被告人温某饮酒后驾驶粤BXXXXX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大道与工业路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对温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14mg/100ml。民警带其到医院进行强制抽血检验,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鉴定,温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6.89mg/100ml。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判 决 被告人温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欣  哲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庄  采  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