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6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2017)粤0307民初6768号深圳市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VS深圳市某某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五金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6768号原告深圳市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力昌社区新厦工业城第39栋1楼,组织机构代码08839902-7。法定代表人陶某某。委托代理人邓某某,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某某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辅城坳社区平龙西路296-1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754847XM。法定代表人许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现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134400元的财产,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告深圳市某某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44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智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宋德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