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凤英与被执行人及雪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凤英,雪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282号申请执行人何凤英,女,1975年2月1日出生,满族,市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执行人及雪蕾,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满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凤英与被执行人及雪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何凤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学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佟巧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