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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吉林亚泰集团水泥销售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嘉鹏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亚泰集团水泥销售有限公司,吉林省嘉鹏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28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亚泰集团水泥销售有限公司,地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翟怀宇,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省嘉鹏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九台市。法定代表人:高希君,经理。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省嘉鹏集团有限公司已按照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5民初13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给付金钱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吉林亚泰集团水泥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嘉鹏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少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