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文帆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帆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504刑初120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公诉机关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帆,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以泸龙检诉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帆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帆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文帆系四川缘源通物流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负责人。四川缘源通物流有限公司与泸州老窖国窖文化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老窖旅行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负责为其运输酒类货物。2016年8月,被告人文帆在其住处用网上购买的伪造的国窖1573酒类包材及在市场上购买的散装白酒,与其公司职员任某某一起将散装白酒灌装进伪造的国窖1573酒瓶内。被告人文帆将灌装好的白酒包装完整后,用其中40瓶与老窖旅行公司于2016年7月至8月期间发往长沙和大连的52度国窖1573白酒进行调换,并混于其余真酒中一并发货,调换的40瓶真酒被被告人文帆挥霍。经鉴定,40瓶国窖1573白酒价值25800元。2016年10月12日,被告人文帆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16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案发后,被告人文帆退赔了老窖旅行公司25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文帆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伪造的国窖1573的包材、制作假酒工具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文帆的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搜查证、货物运输合同、营业执照、运价表、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国家工商总局批复、快递单、发货单、假酒明细表、体检报告、情况说明,被害公司员工郑星的陈述,证人罗某、任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证明书,搜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文帆的供述及辨认现场、假酒的照片等证据佐证,并经庭审查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文帆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帆案发后退赔了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及被告人在庭审中的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文帆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文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及违禁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刘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