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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苏州镓诺工程材料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金乡县泰立诚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镓诺工程材料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金乡县泰立诚环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316号申请执行人苏州镓诺工程材料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城厢镇城西北路8号1幢325室,组织机构代码69452350X。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被执行人金乡县泰立诚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城文峰路东段路南,组织机构代码559938892。法定代表人陈昊彬,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12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继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闫静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