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郭峡与被申请人周海滨、德州市海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临邑海滨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滨,德州市海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临邑海滨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90号申请保全人:郭峡,女,汉族,1957年5月22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十三局东区12号楼1单元404号。被申请人:周海滨,男,汉族,1996年8月28日,住山东省德州市湖滨中大道1371号楼二楼。被申请人:德州市海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郭乃星,总经理。被申请人:临邑海滨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海滨,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郭峡与被申请人周海滨、德州市海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临邑海滨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988号财产保全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德州市海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土地及地面建筑:临邑县城104国道北侧3号县乡西侧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临国用2006第0386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胡 东书记员 张兆龙书记员 张兆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