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亚静与黎雪峰、刘亚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亚静,黎雪峰,刘亚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462号申请执行人:刘亚静,女,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黎雪峰,男,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刘亚梅,女,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刘亚静与被执行人黎雪峰、刘亚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4)船民一初字第1668号民事判决,判决主文内容:被告黎雪峰、刘亚梅欠原告刘亚静借款4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亚静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收到上述款项后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巳全部执行完毕,符合法定的结案条件,可作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204执46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费590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学智审 判 员 闫 伟审 判 员 张亚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高愉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