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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民初字4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4079潘庆与黄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庆,黄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字4079号原告:潘庆,男,汉族,1981年2月13日出生,住灌云县。被告:黄德平,男,汉族,1976年12月3日出生,住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庆与被告黄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庆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庆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庆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3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程玲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纪昌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