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1执1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徐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1执1180-2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住泗水县。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5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本院在执行徐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在你处6284**************账号上的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丁国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