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季海利与郑菊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海利,郑菊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614号原告:季海利,女,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欢欢,浙江左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菊娇,女,197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季海利与被告郑菊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郑菊娇因需向原告购买纸盒。2015年2月1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3000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后该款被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菊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季海利货款43000元并赔偿给原告利息损失(自2017年1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5元,由被告郑菊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妙法人民陪审员 金琴琴人民陪审员 丁秀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陈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