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爱国诉李国才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国,李国才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337号原告:张爱国,男,194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小塔子乡虎爪村石家杖子组。被告:李国才,男,57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小塔子乡虎爪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国与被告李国才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国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爱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爱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明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家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