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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刑终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林继光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继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终243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继光,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以上均系自报)。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1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6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6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年8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继光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7)浙0103刑初48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林继光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原审被告人林继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继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林继光盗窃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原审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林继光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继光撤回上诉。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3刑初4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祖峰审 判 员  蒋科宇代理审判员  郑 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世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