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5民初6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仝冬梅与樊兆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仝冬梅,樊兆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6565号原告:仝冬梅,女,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柏彤,郓城水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樊兆轩,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慧,郓城松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心支公司。原告仝冬梅与被告樊兆轩、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仝冬梅于2017年4月2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仝冬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仝冬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仝冬梅承担;财产保全费320元,由原告仝冬梅承担。审判员 宋文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冉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