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申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殷小兵、上海紫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殷小兵,上海紫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9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殷小兵,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紫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陈敏。再审申请人殷小兵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紫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14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殷小兵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销售的涉案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二)被申请人的行为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及第(十)款规定的欺诈行为。(三)再审本案的公共利益指向。一、二审判决“违约”的定性是变相的对其违法行为的鼓励,侵害更多消费者的权益,危害更多公众安全。综上,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为此申请再审,请求查明事实,公正判决。本院认为,2016年5月1日,殷小兵在紫途公司经营的途虎养车网上购买了“固特异EAGLEEFFICIENTGRIP22555R1797V御乘”轮胎两条,总价为1310元,备注要求是2016年最新批次的产品。2016年5月14日,殷小兵到创兴名车胎铃专卖店进行验货安装,发现其中一条轮胎上标注生产日期为2014年。随后殷小兵向创兴名车胎铃专卖店支付货款人民币1310元。当日,殷小兵拨打紫途公司售后服务电话,紫途公司回复:“用户您好,我们核查过了,这个订单轮胎的周期您备注要求16年的,工厂(途虎仓库)确实发了14年的轮胎,我们物流没有认真检查是我们的责任。售后记录显示我们在收到你的投诉后第一时间进行了处理,并愿意为您更换,对于正常的客户诉求,我们肯定是第一时间满足,我们也希望得到您的理解和配合”。一审期间,法院核验涉案的两条轮胎上均贴有合格标志,胎体外侧标有生产日期,一条标注为“2014”,另一条标注为“2016”。在此情况下,一、二审法院认定紫途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殷小兵交付2016年最新批次的轮胎,构成违约,并据此判决紫途公司向殷小兵退还两条轮胎的货款并无不当。由于紫途公司在交付轮胎的过程中发现生产日期与合同约定不符时,已当即表明是其员工失误并表示愿意为殷小兵更换符合约定的轮胎,在此情况下,一、二审法院认定紫途公司不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事实,紫途公司的涉案销售行为不构成欺诈亦无不当。殷小兵申请再审,主张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殷小兵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殷小兵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捷夫审判员 胡晓清审判员 潘晓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