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定海支行、殷悦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定海支行,殷悦莉,朱红波,马安平,余芬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7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定海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解放西路119号,组织机构代码:848738088。法定代表人王国光。被执行人殷悦莉,女,1964年10月5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朱红波,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马安平,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余芬芬,女,1970年11月14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定海支行与被执行人殷悦莉等,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853791.96元。本院于2017年0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7)浙0902执766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张方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桃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