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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甘德群诉被告余小红、汪丽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德群,余小红,汪丽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5民初538号原告:甘德群,女,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个体工商户。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宗江,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余小红,男,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个体工商户。被告:汪丽娥,女,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德群诉被告余小红、汪丽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德群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德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5元,减半收取857.50元,由原告甘德群负担。审判员 罗 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小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