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7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赵坤芳、赵建欣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坤芳,赵建欣,段素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7财保10号申请人:赵坤芳,女,1971年06月06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被申请人:赵建欣,男,1955年0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被申请人:段素霞,女,1961年0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申请人赵坤芳因与被申请人赵建欣、段素霞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二被申请人价值23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依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保全被申请人赵建欣、段素霞价值23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赵坤芳提供的担保即其名下房产证号为博野镇字第××号的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甄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