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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师立民与被告孙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立民,孙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429号原告:师立民,男,1963年5月9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孙利,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原告师立民与被告孙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立民撤诉。案件受理费2379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1189.5元,其余118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丽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卫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