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原告师立民与被告孙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立民,孙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429号原告:师立民,男,1963年5月9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孙利,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原告师立民与被告孙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立民撤诉。案件受理费2379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1189.5元,其余118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丽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卫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