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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2执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余徽、龚小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徽,龚小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2执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徽,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龚小龙,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徽与被执行人龚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赣0192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龚小龙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欠申请执行人余徽借款200000元及利息90000元,逾期付款利息2994元,案件受理费2825元,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4292元。共计300111元。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龚小龙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龚小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17年4月19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30011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南平代理审判员  张羽丰代理审判员  计银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