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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01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李光书与刘盛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书,刘盛福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1097号原告:李光书,男,194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凯里市。被告:刘盛福,男,1941年6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书与被告刘盛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书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光书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原告李光书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光书负担。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