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01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李光书与刘盛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书,刘盛福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1097号原告:李光书,男,194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凯里市。被告:刘盛福,男,1941年6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书与被告刘盛福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光书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光书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原告李光书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光书负担。审判员 王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