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恢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叶子君与游石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子君,游石金,吕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恢126号申请执行人叶子君,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新仓后西巷20号。被执行人游石金,男,1961年0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沣镐东路牡丹庄园1号楼19层6号房。被执行人吕卫华,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兴镇良家村四组。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蒲民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1日依法委托陕西公信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游石金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沣镐东路牡丹庄园1号楼19层6号单元房及内设施财产。2017年3月20日对该单元房及内设施财产进行了第三次拍卖,买受人陈明亮(身份证号码610525197805172812)以37万元最高价竞得该房产及内设施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游石金原西安市沣镐东路牡丹庄园1号楼19层6号单元房及内设施财产归买受人陈明亮所有。二、买受人陈明亮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正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