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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2民初2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国耀、李华锋等与陈委良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耀,李华锋,王亚金,李亚勇,黄观泉,李松秀,高亚兰,陈玲,陈委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2民初2598号原告:王国耀,男,1973年8月6日生,汉族,化州市人,现住化州市。原告:李华锋,男,1979年2月12日生,汉族,化州市人,现住化州市。原告:王亚金,男,1983年9月5日生,汉族,化州市人,现住化州市。原告:李亚勇,男,1976年5月20日生,汉族,化州市人,现住化州市。原告:黄观泉,男,1968年5月24日生,汉族,化州市人,现住化州市。原告:李松秀,男,1974年10月30日生,汉族,化州市人,现住化州市。原告:高亚兰,女,1979年10月14日生,汉族,化州市人,现住化州市。原告:陈玲,女,1974年5月1日生,汉族,化州市人,现住化州市。被告:陈委良,男,1984年2月16日生,汉族,化州市人,现住化州市。委托代理人:陈文艺,男,现住化州市。是被告陈委良的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耀、李华锋、王亚金、李亚勇、黄观泉、李松秀、高亚兰、陈玲、诉被告陈委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耀、李华锋、王亚金、李亚勇、黄观泉、李松秀、高亚兰、陈玲经本院的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国耀、李华锋、王亚金、李亚勇、黄观泉、李松秀、高亚兰、陈玲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国耀、李华锋、王亚金、李亚勇、黄观泉、李松秀、高亚兰、陈玲承担。审 判 长  翁凯飞审 判 员  徐学军人民陪审员  陈紫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劳锦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