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5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瑛与王小萍、刘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瑛,王小萍,刘泽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560号原告:王瑛。被告:王小萍。被告:刘泽峰。原告王瑛与被告王小萍、刘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王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庆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