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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刑核19125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罗男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复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刑核19125280号被告人罗男,男,1987年5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7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男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6)粤01刑初543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3970克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执行);缴获的HTC手机1部作为被告人的个人财产予以没收。本案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6年4月7日23时许,被告人罗男伙同同案人“老大”等人(另案处理)在广州市海珠区赤沙路“仓大仓”商场附近购得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罗男乘出租车拟将冰毒运送至天河区某物流公司,当车行至赤沙路高桥新苑三巷对出路面时被公安人员截停,公安人员从罗男携带的一个购物袋内查获用透明胶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2包共净重3970克(含量为75.5%)。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侦查报告、抓获经过材料证实:2016年1月,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沙园派出所发现“宝琳”有制贩毒品的重大嫌疑,后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侦查。2016年4月7日,民警掌握到海珠区赤沙路一带有毒品交易,即进行布控,后发现有一可疑男子拎着一包物品乘坐出租车离开。民警于当天23时许在海珠区赤沙高桥新苑三街对出路面将罗男乘坐的出租车截停,在出租车的副驾驶位置缴获白色晶体2包,将罗男抓获归案。2.公安机关的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罗男的尿样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呈“摇头丸”、冰毒阳性,K粉、苯二氮卓、吗啡阴性。3.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6年4月7日23时许,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沙园派出所民警在海珠区赤沙路高桥新苑三巷对出路面,对罗男的人身和随身物品进行搜查,在出租车副驾驶座内查获其携带的白色晶体2包重约4千克,在其身上缴获HTC手机1部(号码为134××××0243),并依法予以扣押。4.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穗公(司)鉴(化验)字〔2016〕1075号化验检验报告证实:本案查获的白色晶体2包净重397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75.5%。5.公安机关拍摄的抓获现场录像、称重录像及制作的称重笔录证实:公安人员抓获罗男后,当场对冰毒进行了称重,罗男在现场承认放在出租车副驾驶座、用红色环保袋装着的2大包白色晶体是其携带的冰毒。6.公安机关调取的手机通讯清单证实:罗男身上查获的HTC手机134××××0243在2016年3月10日至4月8日间,只有4月6日、7日两天有通讯记录。7.户籍地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材料证实了被告人罗男的身份情况。8.证人阳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7日23时左右,我开车牌为粤A×××××的出租车在广州市海珠区赤沙路赤小学门前搭了一名男乘客,该乘客当时提着一个红色环保袋坐在副驾驶座上。我问对方要去哪里,他说要去安发物流,我就开车沿着赤沙路向东走。因为那乘客和我都不认得路,我就在赤沙路派出所旁边停下来用手机导航,那乘客就让我导航去,他比较急,叫我快点开车。我跟着导航出了新滘东路向西走,后来又从赤沙牌坊进去约五十米后停下,该乘客骂我绕路,叫我停车,并叫我接他朋友的电话,我刚听到对方是一个女的,这时有警察过来,让我打开门,并用手枪指着该乘客。后几个警察将男乘客拉下车,按在地上并铐上手铐,然后打开录像机对他进行问话。我听从警察的安排没有下车。我听到警察问他那包放在副驾驶的红色袋子是不是他的,他答“是”。后我下车在旁边观看,见到警察当着那乘客的面摆开红色袋子里的两大袋用透明胶袋装着的透明晶体,问他“这东西是不是你的?”他说“是”。警察当我面称量那两袋晶体,重约4千克。阳某经混杂照片辨认确认罗男就是上述乘客,指认了涉案的白色晶体及其所开的出租车。9.被告人罗男供称其伙同同案人购买了冰毒后,同案人指使其携带冰毒运输至天河区,答应事后给其人民币2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男明知是国家管制的毒品而进行非法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运输的毒品属数量大,应依法惩处。罗男的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判处死刑,鉴于不能排除其受指使作案等情况,故对其可不必立即执行。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刑初543号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罗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少雄审判员  陈光昶审判员  蒋伟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钧文何嘉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三)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四)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五)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五十九条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