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3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何家兴与彭小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家兴,彭小平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3645号原告:何家兴,男,汉族,1973年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被告:彭小平,男,汉族,1969年9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原告何家兴与被告彭小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何家兴住所地在重庆市开县,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江北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故应移送至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赵枭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