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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3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何家兴与彭小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家兴,彭小平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3645号原告:何家兴,男,汉族,1973年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被告:彭小平,男,汉族,1969年9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原告何家兴与被告彭小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何家兴住所地在重庆市开县,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江北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故应移送至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赵枭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