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2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严智博与秦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智博,秦磊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2825号原告:严智博,男,汉族,1993年3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被告:秦磊磊,男,汉族,1983年12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区。原告严智博与被告秦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严智博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严智博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智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保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路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