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4民初2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严智博与秦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智博,秦磊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2825号原告:严智博,男,汉族,1993年3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被告:秦磊磊,男,汉族,1983年12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区。原告严智博与被告秦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严智博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严智博以双方已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智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保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路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