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民抗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王爱英与大安市草原管理站、大安市畜牧业管理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爱英,大安市草原管理站,大安市畜牧业管理局,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抗19号抗诉机关: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王爱英,女,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吉林省大安市。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大安市草原管理站,住所:吉林省大安市。法定代表人:于庆卓,该站站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大安市畜牧业管理局,住所:吉林省大安市。法定代表人:田万庆,该局局长。申诉人王爱英因与被申诉人大安市草原管理站、大安市畜牧业管理局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白城民再字第57号民事判决,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吉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吉检民(行)复查[2016]2200000002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刘海英代理审判员 刘 忠代理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秀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